2013年3月13日 星期三

公寓天花板漏水---上層滲漏2

  上篇提到,若樓上住戶不願意配合勘驗或修復該怎麼辦?首先,還是必須勘驗出真正漏水的原因為上: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他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因此,如因修繕需要其進入他住戶室內,他住戶不得拒絕,是法律上保障的權利。
      而中華民國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學會建議,樓上住戶如果拒絕,管理委員會應先協
調,協調仍不履行,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處理。

    那修復呢: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因此,上層天花板漏水修繕費用可以要求樓上住戶一同分擔,但如果是上方住戶問題導致漏水,原則上是可以要求對方全額負擔。
那如何確認漏水是誰造成的?為了釐清漏水責任歸屬,通常會由兩方共找水電進行鑑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六條:「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當然以上所述,是法律保障的事項,是不是一定得走到此地步,就不一定了。一般還是建議可以先與鄰居作協調,或是請管理委員會或相關組織協助處理。

   我個人的想法是,若非不得已,還是以協調的方式為佳,因為相關的勘驗與修復處理,通常都需要一些時間,也必須兩戶的配合才較能達到好的效果。只是,再協調處理方面,就有賴各位的耐心與智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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